学习班开班第一课
龙泉市“青马学习班”起初在2022年7月开办。党的二十大之后,结合二十大报告的新理念、新提法、新论断,对学习内容进行了系统性地丰富、完善、提升。整体课程以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”为总论,设置涵盖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科教、民生、生态等11个篇章,并于2022年12月正式开班。
“升级”后的学习班在保持理论学习的高度与深度、全面与系统的同时,也高度关照龙泉当地的市情实际,鼓励学员们从地方产业发展、基层社会治理、营商环境建设、生态价值转化等实际工作中深刻理解理论的指导意义,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特点更加明显。
在这里,学员们结合龙泉发展实践对党的二十大精神进行系统钻研,常修常炼,常悟常进。培训班学员夏柳希说,“青马学习班”促使年轻干部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,系统深入地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在学习中成长,在实践中长技,不断提高适应新时代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。
由点及面,实现从“盆景”到“风景”的跃变
学习班最初的开办具有实验性质,龙泉决定“点上先行”,在青年干部群体中先行先试,开设“86后”副科级干部、“91后”优秀年轻干部2个班次。学员在单位推荐的基础上,组织开展“综合比选”,最终择优选取80名青年干部以“周末课堂”形式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学习。
随着学习班开办经验的日益丰富、成熟,以及龙泉发展对青年干部人才的旺盛需求,龙泉在学习班开办上更进一步。
一是“线上延伸”。学习班广泛吸纳新生代企业家、青年工匠、教师、医护、农师、妇女等各行业、各领域中的青年才俊,形成新生代企业家、青年剑瓷匠人、青年巾帼等8个学习班,既实现了统一学习品牌、统一学习体系、统一管理体制,又做到分群体、分专题开展针对性学习培训。
二是“面上覆盖”。构建起市乡村三级联动格局,龙泉全市19个乡镇(街道)及若干村(社)同步铺开,学习班学员从开班之初的80人增长至1600余人,累计组织学习活动52场,实现“青马学习班”从“盆景”到“风景”的持续跃变。
青年当立鸿鹄志,做力行者。如何将理论融入实践,培育一支想干事、能干事、干成事的人才队伍,一直是理论教学的难点。“青马学习班”通过系统性地学马信马、研马用马,帮助青年群体提高理论素养,砥砺理想信念,在学思践悟中理解龙泉的发展脉络,明确自己的奋斗方向,正在交出一份扎实的“龙泉答案”。
(光明网记者 陈建栋、李澍)
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******
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。《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,并就强化审判职能,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,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,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。
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,对于防病治病、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。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,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、司法解纷选择不足,案件类型集中、保护覆盖不全,审理周期较长、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。《意见》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,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,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,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,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,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
《意见》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: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,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,实现“能判、愿判、敢判”,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,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。
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,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。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,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,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“商业秘密”保护外,多了一道“专利保护”的选择,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同时,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,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,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。
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意见》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,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、有序竞争的秩序,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、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,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。
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,《意见》出台后,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:首先,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,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。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,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,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,是属于个人的,需要精准识别。可以说,区分“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”和“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”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。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,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,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,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。
其次,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、技术性。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,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。对司法部门而言,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,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。
再次,应当完善配套制度。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,对中医药而言,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,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如建立商标、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、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,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,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。
最后,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。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。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,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,进行专利布局,实现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标准逐步产业化,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,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。
(作者:邓 勇,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
(文图:赵筱尘 巫邓炎)